
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合同的签订是对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那么我们拟定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月嫂服务合同范本,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月嫂服务合同范本1甲方(客户): 电话: 身份证号:
乙方(黎明家育公司): 电话:
丙方(月嫂): 电话: 身份证号:
乙方系专业月嫂公司,丙方均系经过月嫂培训学校专业培训、具备一定婴儿护理经验的月嫂。为了更好地为甲方提供产妇和婴儿护理服务,经过三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接受甲方聘用月嫂的要求,丙方同意乙方的介绍到甲方指定的居所,为甲方从事护理产妇和婴儿的服务(包括产妇营养配餐;婴儿洗澡、抚触按摩、清洁产妇和婴儿有关的家务卫生服务;蔬菜、食品等由甲方自行购买,特殊情况由各方协商而定)。
第二条:母婴护理服务,分为白班服务(仅提供白天8小时服务,不住家)和住家服务(提供24小时全天候服务,甲方需保证丙方每天有8小时休息时间)。丙方为甲方提供的母婴护理服务实行每月26个工作日制,时间从丙方入户之日起算(国家法定节假日在岗服务的,甲方应向丙方支付月嫂加班费,加班费每天按照合同月金额的1/26计算)。
第三条: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乙方调换服务人员,直至甲方满意为止。甲方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甲方支付的定金不予退还,甲方需支付丙方提供服务期间的护理费用,护理费用每天按照合同月金额的1/26计算。
第四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三方应当相互理解、密切配合,如约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丙方不能入户提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带婴儿外出旅游度假、甲方在婴儿住院期间无需丙方护理等情况)超过10天的,乙方有权为甲方调换其他服务人员。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负责接丙方到服务居所,教会丙方熟悉运用水、电、气、火各种家用设施用具,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二)负责保管好自家的贵重物品、钱币和有效证件,避免产生误会、发生纠纷。
(三)相互尊重、理解,不能歧视、侮辱丙方;尊重丙方的人格,配合丙方的护理服务工作。
(四)甲方需要丙方提供住家服务的,必须保证丙方的住宿条件;甲方需要丙方住院陪护的,需要具备住院陪护条件。
(五)丙方属于服务人员,并非医护人员。甲方如果发现婴儿或产妇有异常现象,应当立即送到医院诊治,避免贻误病情。
(五)合同到期自动解除;甲方需要续签合同的,需要提前十天办理续签手续,并预交相关费用。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负责介绍丙方到甲方指定住所提供家庭母婴护理服务工作,并负责对月嫂的日常管理及对用户的回访。
(二)负责为甲方调换月嫂,为丙方调换用户。
(三)负责监督管理丙方的工作质量,协调甲方与丙方的关系,处理甲方与丙方之间出现的问题。
(四)接收甲方预付的服务费及丙方工资;负责在本合同期满后在甲方无投诉、丙方无违约的情况下向丙方支付代收的工资。
第七条: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遵守乙方的各项管理规范和业务流程要求,接受乙方的委派,按照协商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到乙方指定的居所为丙方提供母婴护理服务。
(二)自觉做好健康检查,办理健康证;进入乙方指定的服务居所要着装上岗,讲究卫生,勤洗澡、不留指甲,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三)提供服务期间,不得随身携带手机,避免给婴儿造成辐射、影响发育;不得随意看电视,避免影响婴儿的注意力、影响工作质量;不得谈论老客户的家庭隐私,不得谈论与服务内容无关的事项。
(四)如果发现婴儿或产妇有异常现象,建议甲方立即送到医院诊治;如果甲方不采纳丙方的建议,后果由甲方自负。
(五)尊重甲方的民族习俗和生活习惯,按照乙方的管理规范和甲方的要求完成母婴护理服务项目。
第八条:重要事项:
(一)签订合同时,甲方、丙方均需持有有效证件,方可正式办理签约手续。
(二)甲方向乙方交纳服务管理费,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对丙方的服务不满意,由乙方负责调换,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规定,共同协商解决。
(三)甲方需要丙方入户服务时应当直接通知乙方,由乙方通知丙方入户时间。甲方不得自行联系丙方通知入户时间,或者在签订本协议之后由甲方与丙方单独另行签订与本协议服务内容相同或相似的合同,或者由丙方直接为甲方提供与本协议服务内容相同或相似的服务,否则由此导致的后果(包括但不限于丙方不能按时入户、丙方擅自提前离户、丙方造成甲方婴儿和产妇的损害等)由甲方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
(四)甲方要求提前解除合同或更换服务人员必须提前三天通知乙方,乙方应终止合同或作出更换;甲方如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乙方更换后的服务人员;在乙方未更换服务人员或双方未书面终止合同前,甲方不得自行更换丙方;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五)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擅自离开甲方指定的服务居所;如有事需要暂时离开的,需向乙方书面请假,经乙方批准后方可离开,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丙方自行负责;如甲方需带丙方离开签订合同时指定的服务居所的,需书面通知乙方,经乙方同意后方可离开,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负责。
(六)丙方不得干涉乙方的经营业务和甲方的家庭生活,甲乙双方均不得干涉丙方非服务时间的合法行为。
(七)在乙方与丙方合同存续期间内,甲方如需继续聘用丙方,需与乙方续签合同;甲方不得与丙方个人擅自签订月嫂/育儿嫂/保姆服务合同或由丙方为甲方提供事实上的月嫂/育儿嫂/保姆服务。如甲方和丙方违反该约定,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全款的3倍的赔偿金,并赔偿乙方因此不能履行与其他客户合同的违约金;丙方需向乙方退赔培训费用一万元、需向乙方支付月工资的3倍的赔偿金,并赔偿乙方因此不能履行与其他客户合同的违约金。
(八)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果出现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各方均不负违约责任。
第九条:甲方指定的服务居所在外地的,甲方需承担丙方往返交通费用,入户时间自丙方开始乘坐交通工具之时起算。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各方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乙方代收丙方工资________元(代管),服务管理费用________元。
甲方指定的服务居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为避免任何歧义,乙方收取甲方的前述款项不包括营业税,甲方在支付款项时应向乙方另行支付相当于代收丙方工资及服 ……此处隐藏9050个字……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或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或营业执照:_______________
相关人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预定进住月嫂中心的人
产妇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口即合同当事人甲方。
口与甲方的关系
婴儿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与甲方的关系:
口随同产妇进住。
口单独托婴。
紧急联络人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或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与产妇或婴儿之关系: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有关月嫂中心所提供之服务,经甲乙双方同意订定条款后,以资共同遵守。
本合同所称月嫂中心,是指凡提供第四条所列全部或一部服务项目的提供者而言,并不以其名称为月嫂中心为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本合同条款的约定;本合同未约定者,依有关法律、法规或诚信原则确定。
甲、乙双方的特别约定,其效力优于本格式合同条款。
第二条 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合同时,应清楚载明预定进住月嫂中心的日期及其期间,该预定日期之前后三周内,均属有效期限。
合同实际生效日以进住月嫂中心当日为准。
第三条 乙方的建筑物须符合建筑法及消防法有关公共安全的相关规定,其设备应合乎产后护理机构的设置标准。
第四条 乙方提供下列服务:
1.配备医师或护理人员对产妇或婴儿作健康状况的评估。
2.婴儿居住的场所、哺乳、洗涤工作、奶粉或其他相关物品的提供。
3.产妇居住的场所、膳食、衣物提供及洗涤。
4.产妇照护婴儿的教导及健康恢复课程。
5.书报杂志的提供。
上述所定服务的内容及收费详如附件。
第五条 本合同的预约定金为人民币_______元。
第六条 为顾及产妇及婴儿的安全及休息,探视产妇时间为每日上午_______时至_______时,下午_______时至_______时,探视婴儿时间为每日上午_______时至_______时,其余时间非经产妇及乙方的同意,单独托婴的情形,非经甲乙双方的同意,不接受探视。
第七条 为顾及产妇及婴儿的安全及休息,乙方不得允许推销人员进入向产妇推销物品。
第八条 乙方对产妇及婴儿的照顾及安全管理事项,应善尽其义务。乙方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婴儿交给任何人带走。甲方非产妇时,应征得产妇的书面同意,如为单独托婴的情形,则由甲方带走。但依其情形显示由甲方带走有违背公序良俗之虞时,乙方应通知公安机关协助处理。
产妇出院时,应将婴J乙一并办理出院,如有延长托婴的需要者,有关托婴的内容及费用应另行约定。
第九条 产妇或婴儿发生急、重病或其他紧急事故时,乙方应即送医治疗,同时依其设备采取适当救护措施,并即通知紧急联络人。
第十条 在第二条第二款所称的合同实际生效日之前,产妇或婴儿因死亡、疾病、健康情形不佳或其他不可归责于甲方的事由,致使无法接受乙方的服务的,甲方可解除合同,乙方应将甲方缴交的预约定金全数退还。
除上述事由外,甲方可于第二条第二项所称的合同实际生效日之前解除合同。但乙方仅可没收甲方缴交的预约定金,不得请求其他损害赔偿。
第十一条 合同存续中,产妇或婴儿因死亡、疾病、健康情形不佳或其他不可归责于甲方的事由而必须出院的,甲方可终止合同,乙方应将预约定金抵充作为住院费用的一部分,并按已发生的服务项目收费,不得额外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在第二条第二项所称的合同实际生效日之前,因天灾、战乱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致使乙方无法履行合同的,甲方可解除合同,乙方应将甲方所缴交的预约定金全数退还。
第二条第二项所称的合同实际生效日之前,如乙方不能证明有前项的事由,致使无法履行合同的,甲方可解除合同,乙方应加倍返还甲方所缴交的预约定金,甲方如能证明因此而受有其他损害者,还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第十三条 合同存续中,因可归责于产妇或婴儿的事由,致使无法继续接受乙方的服务的,乙方可终止合同,并按已发生的服务项目收费,不得额外收取任何费用。
上述情形,乙方向甲方请求终止合同后,未达预定进住月嫂中心期间的天数的全部费用百分之_______作为损害赔偿总额。但不得逾越全部费用的10%。
第十四条 合同存续中,因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致使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可请求合同终止后,未达预定进住月嫂中心期间的天数的全部费用百分之_______作为损害赔偿,甲方如能证明因此而受有其他损害时,并可另行请求损害赔偿。
第十五条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因有安全或卫生上的危险,造成产妇或婴儿损害的,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乙方依第十五条的规定负损害赔偿责任时,对每一人的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人民币_______元。
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如能证明乙方有故意或过失者,不受上述最高赔偿金额的限制。
第十七条 因本合同发生消费争议时,可依相关规定申诉、申请调解、提起诉讼或提请仲裁。
第十八条 本合同成立后,可经双方同意增减费用或变更合同内容。
第十九条 本合同书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分执保管,乙方不得借故收回。
第二十条 其他协议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营业执照: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