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答辩状是被告人依法享有答辩权的其中一个体现。在学习、工作生活中,法律诉讼成为人们处理纠纷的重要途径大家开庭前一般都会提前做好答辩状,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民事答辩状,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民事答辩状1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被答辩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因______县______纸箱机械厂(以下简称______厂)诉答辩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人依法答辩如下。
答辩事项: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的案由不是“加工合同纠纷”而是“买卖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51条、252条之规定:加工合同是指承揽人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力,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将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加工为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而______厂提供的合同,表面上写的是《加工定作合同》,但定作人席某并未提供原材料,也未提供加工成品的图纸、验收标准等事项,______厂提供的所谓“定作成品”实际上是______厂自己生产的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0条之规定,______厂与席某签订的是《买卖合同》,他们之间发生纠纷的案由应定为“买卖合同纠纷”。
二、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只能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纵观本案______厂向法院提供的合同及欠条,上面没有答辩人的公章,也没有答辩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名,所以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但由于______厂与席某买卖的设备最终是答辩人使用,故答辩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与本案的诉讼。
三、______厂提供的产品夸大宣传,是不合格产品,不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标准。
首先,______厂只不过是______县的一个个体工商户,但他在企业介绍时宣传是______省______县______纸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号称“重质量、讲信誉”,却连一个完整的企业产品标准都没有。
其次,像______厂提供的YSF-D四色瓦楞纸板水性印刷轮转模切开槽机、圆压圆模切机、薄刀分纸机、网纹线等产品,根本达不到质量标准要求。产品既没有出厂合格证,也没有使用说明书,产品也没有安装调试,人员培训更没有。
最后,答辩人声明,保留向______厂追偿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对答辩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的权利。
综上所述,答辩人使用的虽然是______厂的产品,但是与席某签订的《买卖协议》,与______厂无关,答辩人付款也是付给席某的,况且款项已基本付清。席某所写的欠条应由其个人承担,______厂应承担其生产的产品售后服务的责任。恳请法院查明事实,驳回______厂对答辩人的诉请!
此致
______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民事答辩状2答辩人: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地址:xx
电话:
委托代理人: 待定
被答辩人:
住址: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诉王刚买卖凶宅,要求法院判决买卖合同无效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一、驳回原告程立轩提出的与被告王刚所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驳回原告请求被告王刚返还房款28万元
三、驳回原告请求被告王刚支付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关于答辩人王刚是否以欺诈手段,诱使被答辩人程立轩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理由如下:王刚的儿子的确在这套房子中犯下了杀人的罪行,但出售房屋时已经王刚已在此居住了许久(3年?),并将屋内一切关于凶案的物品丢掉并打扫干净,直到向程立轩出售房屋时,房屋的居住情况已达到适居的客观标准。
在带被答辩人程立轩查看房子,与程立轩洽谈房屋买卖和签订买卖合同的过程中,王刚对程立轩提出的问题均作出了真实客观的回答。程立轩若对凶宅有忌讳心理,自应自己了解清楚房屋的历史,王刚没有义务告诉程立轩关于房子的一切细节。因此,两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是两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另外,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卖方需将凶杀案告诉买方,所以,王刚虽未将上述情况告知原告,但其行为并未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属于欺诈行为。
关于合同无效的其它要件,基于明显的原因,该买卖合同不满足,因此不构成合同无效。
由于合同有效,程立轩的另外两个诉讼请求也不能成立。
请法院依法审理,判决如诉。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王刚 z20xx年x月x日号 附:本答辩状副本1份
民事答辩状3答辩人:赵XX,男,白族,1xxx月14日生,云南省大理州剑川县人,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身份证号53293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
被答辩人:李XX,男,白族,49岁,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34号,系死者李XX之父。
被答辩人:刘XX,男,36岁,农民,白族,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27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李XX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赵XX不应该对李XX的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所支付的6000.00元为补偿款而非赔偿款。
1、被答辩人李XX以“事发当天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为由,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和李XX的死亡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吃饭并不会必然导致李XX的死亡。
2、xxx1年04月05日晚上,李XX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其死亡原因完全是因为自己酒后擅自驾驶摩托车,加之车速过快导致的,和答辩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此处隐藏11558个字…… right;"> xx年xx月xx日
附:
答辩书副本x份。
证据材料x份。
民事答辩状14答辩人兼反诉人(被告):惠州市XXX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 (略)
法定代表人:(略)
被答辩人兼反诉被告(原告):XXX(惠州)有限公司
地址:(略)
法定代表人:略
答辩人暨反诉人惠州市XXX实业有限公司收到你院转来的本诉,现提出答辩意见与反诉如下:
一、关于本诉部分之答辩主张
被答辩人诉讼请求存在缺乏法律与事实依据的部分,望法院查明事实后驳回其不合法的诉讼请求。
1、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本单位工人工资没有法律依据
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在《XXX收购合同》,被答辩人委托答辩人收集并清理其指定的废料,该合同显然属于承揽合同;合同中又约定废料作价出售给答辩人,该合同又属于买卖合同。无论是承揽合同还是买卖合同,被答辩人都没有义务向答辩人支付人工费,该人工是直接为被答辩人清理废料所支付,且该员工属于被答辩人单位职工,显然应该由被答辩人支付工资,要求答辩人承担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署的《XXX收购合同》显然上述条款显失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2、被答辩人要求XXXX元没有事实依据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从20xx年1月11日到20xx年4月2日,长期存在收集并清理废料、收购废料的复式合同。20xx年度答辩人支付了被答辩人员工工资XXX元,20xx年至20xx年度支付了被答辩人员工工资XXX元,20x年7月XXX元货款已经付给被答辩人,因此合计XXXX元应当予以扣减,即被答辩人只能要求XXXX元欠款。
二、关于反诉部分之诉讼请求与事实和理由
反诉之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反诉人开具20xx年1月11日以来XXXX元的增值税发票,并承担XXXX元的增值税抵扣损失。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
反诉之事实和理由
20xx年1月11日起,反诉人开始为被反诉人收集、清理并收购被反诉人指定的废料,双方通过电子邮件、微信文件、传真文件、银行转账等形式确认并结算。从20xx年1月11日到20xx年3月2日,反诉人先后向被反诉人支付XXXX元的废品款,但被反诉人长期拒绝开具增值税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这说明在买卖交易中,开具增值税发票本质上系出卖方必须履行的一项税法义务。《增值税条例》第四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鉴于被反诉人长期拒绝开具增值税发票,导致反诉人不能依法进行税额扣抵,蒙受了不要必要的损失。显然,被反诉人有义务向反诉人开具该增值税发票,以弥补反诉人XXX元的增值税抵扣损失。
正因为被反诉人长期拒绝开具增值税发票,反诉人才不得不从20xx年3月2日起拒付废品货款。显然被反诉人过错在先,应当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此致
惠州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暨反诉人:惠州市XXX实业有限公司
二Oxx年六月二十日
民事答辩状15答辩人:徐xx,男,xxx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xxxx经济技术开发区央子街办报庄子村123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
被答辩人:孙xx,女,xxx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xx市xx区泊子乡大湾口村。联系电话:xxxxxxxxxx。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依法受理。现答辩人就被答辩人的起诉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被答辩人的起诉不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法定离婚条件,答辩人不同意与被答辩人离婚。
一、双方感情尚未破裂,未达到离婚的程度。
(一)双方经介绍后,经过恋爱,相互了解、彼此认可后登记结婚,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经过十多年的婚姻磨合,生活中偶尔因生活琐事产生一些口角,但夫妻过日子,口角的发生也是在所难免的。俗话说,夫妻“床头打架,床尾合”,不能因为生活中一两句的口角就离婚吧?更何况双方还育有一子,这是双方爱情的结晶,是夫妻感情的真实见证,怎能说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了呢?
(二)答辩人因工作在企业,并担任一定的职务,因单位工作安排,经常加班、出差,或许有时候顾不上关心妻子,引起妻子的埋怨,但答辩人肩上承担着家庭的重担,上有老父母,下有上学的孩子,如此工作也是为了整个家庭的生计,为了家人生活的更好,才不得已牺牲更多的个人时间,多工作,多加班,多出差,多赚钱来养活家庭。以后,答辩人愿以后多抽出时间陪陪妻子,愿意维持住这个家庭。
(三)因被答辩人长时候不在家居住,丈夫想念妻子,孩子想念妈妈,所以答辩人于xxx年10月26日去探望妻子时无意中与妻子闹出误会,虽然报了警,但却是意料之外。答辩人事后也是非常的后悔。
因此,法院不能仅以性格不合就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不能因此而判决双方离婚。
二、双方离婚不利于儿子的成长。
(一)儿子正处于生长发育期,需双方的共同照顾与呵护。
双方婚后生有一子徐佳鑫。一个幸福和完整的家庭是孩子健康成长所必可少的条件,良好的家庭环境可以给孩子带来一个阳光向上的成长心态。更何况儿子现在已十一岁,正是儿童心理成长的关键时期,如果离婚,儿子长大后也会使其心灵充满阴霾,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因此,维持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婚姻,才会使这个家庭完整幸福,从根本上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二)一旦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儿子判归答辩人抚养为宜。
从儿子徐佳鑫出生到现在11年的时间,儿子的一切生活与学习都是由答辩人与答辩人的父母负责照顾抚养。
被答辩人工作的收入也全由自己掌握,未用于家庭生活,未尽到做母亲的监护职责。如果儿子由其抚养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为了孩子的学习与生活,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来衡量也不便由女方抚养。但女方须向其支付必要的生活、教育、治病就医等费用。
综上,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所提之诉讼请求,既无事实根据又无法律依据。同时又考虑到孩子的健康成长问题,因此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xxx 年 5月28日